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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许可证管理不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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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许可证管理不能模糊

发布时间:2019-12-06 10:48:49 热度:538

      《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这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履行“批准”的法律手续,这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所必须的第一环节。能否具备生产大批量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还需要对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进而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批准”是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是否合法,达到相应技术要求而言的,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对生产单位是否具备大批量生产符合
     “批准”要求产品的资格和能力而言。两者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否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会使许可证管理工作失去应有的意义。

       有人认为检定和“鉴定”都是评定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有些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鉴定”工作完全可以用检定来代替。因此一进行“鉴定”工作就热衷于检定,把严肃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变成了非全性能试验的检定,个别的连检定也不做,“鉴定”成了走过场。用检定来代替“鉴定”的做法既达不到“鉴定”的目的,也有可能会由于检定工作的局限性造成一些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产品流入市场。
      “鉴定”代表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所进行的一种法制性管理。它与技术机构进行的正常计量检定不同,也与生产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所做的各种试验和成果鉴证是不一样的。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企业能够研制或试制出合格的样品,就一定能够生产出大批量合格的产品,进行了“产品定型”,就不必要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了。这种以“产品定型”代替生产条件考核的做法,既达不到许可证管理的目的,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甚至会使市场竞争无序。“产品定型”与生产条件考核都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法定步骤,但“产品定型”不能代表生产条件考核,生产条件考核也不能代替“产品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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