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检验一个产品合格或者是不合格的分界线,是产品合格的检验依据,标准又区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不但有关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有产品标签通则之规定,而标签标准,往往是职业打假人打假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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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7 17:16:09 热度:1307
标准是检验一个产品合格或者是不合格的分界线,是产品合格的检验依据,标准又区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不但有关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有产品标签通则之规定,而标签标准,往往是职业打假人打假的重点领域。
一、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标签少标或者漏标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识代号、生产许可证标号等信息,但也存在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按照上述要求标示完整的产品信息。
(二)标签标识未按照规定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标准要求,有关食品营养标签还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不得标示虚假内容。
(三)标签标示了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标签标准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做了规定,但标签标准也非对所有的标签行为有所罗列或者规定详实。
二、思考及建议
(一)对违法行为应严惩不贷
对于明显虚标、漏标、或者表示内容明显不符合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严惩,对直接生产经营者批评教育,对相关生产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社会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法律,培养公众法律思维,正确行使法律维权。
(二)对于标准未规定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标示了标准未规定的标签信息,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对于未规定的信息,在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仍属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将该行为视为违法行政法律的行为;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标准内未做有规定的信息,即不属于标准允许标示的信息,应当视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这两种意见均未得到统一,而现实工作中此类情形不在少数,一是建议根据现实情况尽快完善标签标准。二是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将上述情况纳入民事行为范畴,允许民事主体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遏制不良职业打假的趋势
职业打假发展至今,已经形成规模,职业打假对企业发展及行政单位履职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同时我们不能否认如今的打假趋势更趋向于反面作用,为得到奖励、得到高额赔偿已成为目前职业打假的主要原因。打假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对社会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生产经营者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在此背景下,应当对偏向发展的职业打假团伙有所遏制,引导正确的打假观念。
转载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